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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55节

    之所以选择吴美凤是因为她刚毕业不久,涉世未深,比较单纯。在赵四喜一顿花言巧语下,吴美凤被忽悠住了,赵四喜要她帮着把陈悦带到酒店,后面就没她的事了,最后吴美凤点头同意了赵四喜的要求。

    次日下午,赵四喜开车到了学校不远处陈悦的必经之路上等候,不一会儿陈悦走过车旁,在赵四喜的指使下吴美凤下车,追了上去,以带路为名,将陈悦骗上了车。

    随后,赵四喜开车将陈悦和吴美凤带至大富豪酒店,陈悦想要呼救被赵四喜塞住了嘴,然后用胶带将陈悦捆绑起来,关押在酒店的地下室内。

    当天下午,赵四喜给陈守义打电话勒索一百万元人民币。陈守义表面答应给钱,但是暗中打妖妖灵报了警。

    两日后的凌晨,赵四喜和吴美凤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陈悦被解救出来。

    被害人陈悦被绑架长达六十多个小时,被送到医院后,治疗了五日才出院,经医生诊断,陈悦双腕软组织挫伤,轻度脱水。陈家为陈悦治疗共花去医疗费总计人民币三千八百余元。

    “这个案子你怎么看?”待周颖说完,方轶微笑着看向周颖。

    在周颖进办公室前,方轶已经看过了全部案卷材料,心中已经有了主意,之所以问周颖,是想考考她。

    “检察院指控赵四喜和吴美凤犯绑架罪,我觉得有些不妥,根据案卷材料显示,吴美凤是被赵四喜骗去帮忙的,吴美凤的目的是帮助老板赵四喜讨债,拿回酒店拖欠她的工资,她的行为应该不构成绑架罪。

    但是赵四喜说的债务是虚构的,不是真实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吴美凤的帮助讨债行为该如何定性,我现在还没想好。”周颖皱着眉头道。

    第544章 我是被骗去的

    “嗯,这个问题确实不好判断,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我倾向于吴美凤构成非法拘禁罪。”方轶点头道。

    “咱们要不要再去看守所会见下吴美凤?”周颖问道。

    “先等等,等检察院把案子移送法院后,开庭前咱们再去会见。这段时间,你再搜索下咱们省里的法院发布的类似案件的判例。”方轶道。

    半个多月后,吴美凤的案子开庭了。中院第十五法庭的旁听席上,坐着五个人,有男有女,吴美芹就在其中。

    在开庭前,方轶已经跟吴美芹谈过了,告诉她吴美凤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犯罪,只是罪名存疑。在此之前吴美芹一直抱有侥幸的心理,希望法院能判meimei无罪,方轶的话无疑打破了她的幻想。

    与此同时,方轶又给了她一丝希望,那就是吴美凤有可能不构成绑架罪,构成非法拘禁罪,后面的罪名要比前面的罪名轻一些,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古语有云: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吴美芹希望方轶的话是对的,这样的话,meimei在监狱里可以少蹲几年。

    此时的法庭内,公诉人席上的男检察院正在用他那冰冷的声音宣读着指控赵四喜的起诉书。

    赵四喜的律师坐在首位,方轶和周颖作为第二被告吴美凤的辩护人坐在次位,三人支棱着耳朵听着起诉书的内容。

    在接下来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赵四喜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全部认可。

    ……

    “法警将被告人赵四喜带出法庭候审,带被告人吴美凤进入法庭,接受调查。”审判长结束对被告人赵四喜的法庭调查后,说道。

    不一会儿,吴美凤被女法警带入了法庭,此时的吴美凤比之前更瘦了,脸色很差,头发显得有些缭乱,一脸憔悴的坐在被告人席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美凤与被告人赵四喜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陈悦的绑架犯罪,两被告人系绑架的共犯,被告人赵四喜为主犯,被告人吴美凤为从犯。

    被告人吴美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检察员冷冰冰的说道。

    “被告人吴美凤,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有何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有异议。我是被赵四喜骗去的,我没想绑架陈悦……”吴美凤一边抽泣,一边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男检察员冷若冰霜,双眼如刀一般的望向吴美凤:“被告人吴美凤,案发当日,你和被告人赵四喜到县里的小学校附近去做什么?”

    “赵四喜告诉我陈悦的父亲陈守义欠他钱……”吴美凤的话尚未说完,便被检察员打断了:“被告人吴美凤,我问什么你答什么,不要说无关的内容。听到了吗?”

    “听到了!”吴美凤被关在里面一个多月了,潜意识里只有服从二字,没有半点年轻人的朝气和叛逆。

    “你和赵四喜去小学校附近做什么?”检察员再次问道。

    “赵四喜让我把陈悦骗上车,拉去酒店。”吴美凤老老实实道。

    “你照做了吗?”检察员问道。

    “嗯,做了。”吴美凤道。

    “你是以什么借口将被害人骗上车的?”检察员问道。

    “我说我是来大富豪酒店面试的,不认识路,让她帮带路。”吴美凤道。

    “之后发生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们到了酒店,陈悦想……想下车,被赵四喜绑了。”吴美凤抽泣着说道。

    “后来你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没……没什么。后来的事,赵四喜没……没让我参与。”吴美凤边擦眼泪边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人吴美凤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被告人吴美凤,在实施绑架被害人之前,你和赵四喜是谁先提议绑架被害人的?”方轶问道。

    之前检察员在发问时,故意把前面省去了,而前面的“共谋”环节对被告人吴美凤非常有利,所以方轶有必要让被告人吴美凤说出来。

    在最后一次去看守所会见时,吴美凤的情绪已经不像一开始那么激动了,方轶把利害关系都告诉了她。吴美凤被抓后因为害怕,所以崩溃了,情绪不稳定,但是她不傻,知道方轶的话意味着什么。

    “是赵四喜先找我提的。”吴美凤道。

    “他是怎么说的?”方轶问道。

    “他告诉我陈守义欠……欠他钱,他现在没……没钱给我们发工资,就是因为陈守义不还钱。

    他让我帮他把陈悦骗到酒店,他要跟陈守义谈欠款的事。等他把钱要回来……就给我发工资。”吴美凤情绪稍微稳定了些,断断续续的说道。

    “赵四喜拖欠你多少工资?”方轶问道。

    “二个半月工资,一共六千元。”吴美凤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赵四喜和吴美凤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赵四喜系主犯,被告人吴美凤系从犯。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赵四喜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吴美凤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完毕。”检察员道。

    第545章 被骗了!

    被告人赵四喜及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认可,并提出被告人赵四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美凤坚持自己没有绑架的故意,自己是被赵四喜骗去帮忙的。

    “被告人吴美凤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吴美凤与被告人赵四喜共同实施了绑架被害人陈悦的行为,但被告人吴美凤与赵四喜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二个条件,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三个条件,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年龄均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共同犯罪故意,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数人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同种犯罪,也只是同时犯,而非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当两人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相互支持、帮助的犯罪行为,如果双方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

    本案中,被告人赵四喜对被告人吴美凤谎称有人欠他债务不还,劝吴美凤去把其女带来,逼其还债。

    吴美凤误认为赵四喜绑架被害人陈悦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知道赵四喜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

    吴美凤虽然与赵四喜一起实施了绑架被害人陈悦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第三个条件),但由于其主观上认为绑架陈悦是为了向其父亲索债,其犯罪故意的内容与被告人赵四喜完全不同,二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二人不构成共同绑架犯罪,只能按各自所构成的犯罪分别定罪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吴美凤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吴美凤适用缓刑。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的观点如下: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赵四喜存在欺骗被告人吴美凤的故意,但是赵四喜所说的债务,并非真实债务,而是虚构的债务。

    不管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还是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债务的规定,均需要存在真实的债务,而本案的债务为虚构,吴美凤以虚构的债务为犯罪目的,不符合上诉法律规定,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吴美凤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属于从犯。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尽管本案中被告人赵四喜和被害人的父亲陈守义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

    但吴美凤确实因受骗不知情,而基于索债的目的帮助赵四喜实施了绑架行为,而且在作案后,赵四喜也没有将其真实目的告诉吴美凤,吴美凤在主观上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没有绑架的故意,因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吴美凤的行为符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吴美凤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完毕。”方轶道。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赵四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在实施绑架行为后,打电话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被告人吴美凤轻信被告人赵四喜为索债而扣押人质的谎言,在此认识的支配下,协助赵四喜非法拘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赵四喜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其指控吴美凤犯绑架罪,因吴美凤主观上无绑架勒索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故其指控的罪名不准,应予纠正。

    赵四喜的辩护人提出赵四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赵四喜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根据其犯罪的手段、后果及社会影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美凤辩称自己没有绑架的故意和其辩护人提出吴美凤的行为是在受骗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

    经查,吴美凤是在赵四喜谎称扣押人质而索债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作案后赵四喜也没有把自己的真实目的告诉吴美凤,吴美凤在主观上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没有绑架的故意,故其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最后中院判决:一、被告人赵四喜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被告人吴美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赵四喜身子一软,整个人瘫了下去。两边的法警眼疾手快,立刻伸出胳膊将他架了起来。